法邦网—法律咨询


首页

已解决问题

待解决问题

  导购员与超市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咨询者 : fa234897 - 广西     时间 : 2011-05-28 12:02:59    状态 : 已解决



我09年应A产品区域总代理商(个体工商户)的邀请,进入B超市做A产品的导购员,期间也帮超市导购一些产品,工资均搞产品销售额提成。每月我都可以从A产品和超市产品的销售中提到1600元左右的收入工资金。在超市导购期间,超市收取我工牌、工服押金300元。考勤等出勤管理受超市管理。导购产品的提成工资都是在A产品区域总代理商处和超市财务领取现金,领款记录全在他们手里。现因我与超市因休假问题(超市擅自规定每月只能休2天,多休一天扣20元,)发生争执被超市终止导购工作。另我与前两者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现我想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A产品代理商和超市给予赔偿。问题:1、我与超市的劳动关系是否能得到仲裁委员会的支持?2、要求二者给予没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3、帮我补交导购期间的社保费用并赔偿我因没有各项社保的损失(主要是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损失)。请各位专业律师给予帮助,感谢不尽。

  最佳答案

律师   []   

1、您和超市之间应当是存在劳动关系的;您可以工资收条、签到名单等来证明。 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保是法律规定的强制义务,是由单位和个人按比例共同承担,单位占大头,个人占小头。新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新劳动法新增了处罚条款,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还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数额,新劳动法第四十七条作了详细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011-05-28 12:06:01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