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及妻子黄某住在浙江某县城郊区农村,有三个儿子(张甲、张乙、张丙),1991年该村出售宅居地,当时三个儿子均已经成家,但大儿子张甲经济状况较好且与其他家人关系还将就,经张三及其儿子们共同协商,由张甲出全部的钱20000元为张甲自己和父亲张三分别买了两块相邻的宅居地A和宅居地B,随后,乡政府相关部门给张甲发了宅居地A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给张三发了宅居地B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政府也是莫名其妙,房子都没有盖,怎么就发房屋产权证了呢?)。2000年张三以75岁的年龄去世,其妻子黄某由三个儿子轮流扶养(相应住在儿子家)。到了2007年3月,考虑到政府可能要把没建房的宅居地回收以及儿子需要成家立业分房,张甲单方面一次性投入自己所有的钱40万(张甲此时经济状况已经不好了,和弟弟张乙、张丙、母亲黄某的关系相互间都很不好)在宅居地A和宅居地B建起了两栋三层房屋房屋A和房屋B,房屋于当年建好后,张甲把自己的老房子留给了儿子张小甲居住,自己和妻子搬进了新房屋A居住。2011年4月,张三的妻子黄某以85岁的年龄去世,张乙、张丙提出要和张甲共同分割由张甲单方面出资修建的新房屋B,张甲不同意,大家准备对簿公堂。 请问: 1、 1991年政府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有效吗?新房屋B的产权归谁所有呢? 2、 张乙、张丙索要房屋B的分割权是否合理呢?他们对宅居地B有继承权吗?他们对房屋B有继承权吗? 3、 法律会如何处理张甲、张乙、张丙之间的纠纷呢? 4、 张甲如何来保障自己的权益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