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2010年4月与王路平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一年。因房屋落雨屋内潮湿,在多次告知房主后,我便在取暖期前搬离此屋。可房主与2011年5月8日将我告上法庭,请问我该交取暖费吗
你可以主张对方房屋不适宜居住对方也不修缮,解除租赁合同,当然你就不需要给付房租等费用了
2011-05-30 12: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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