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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届大学生就业纠纷?

咨询者 : fa235516 - 河南     时间 : 2011-05-30 12:00:51    状态 : 已解决



我是湖北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的大三应届毕业生,2010年11月11日在学校组织的顶岗实习招聘中与河南中隧劳务公司签订了大学生就业协议,协议书上的条款都没有填,招聘的人就让我们在协议书得后面附加了不考研不考公务员以及违约赔2000块钱。现在我在这公司实习已经结束了,不打算在这个公司干了。由于学校把我们的档案转到公司去了,我想取回档案。对方却不同意说如果我不去公司报道签合同档案就不能给我们,或者付给他们2000块钱才能把档案给我们。我觉得这严重侵犯了我们大学生的权益,作为刚步入社会的大学生,我认为该公司的行为是不对的。所以我想在这里咨询一下各位,希望大家能给我点建议谢谢!

  最佳答案

陈晓云律师   [北京]    13810012526

1、因已签订三方协议,你们不去的,属于你们违法,但你们可以未给单位造成损失为由要求不赔偿或少赔偿。 2、法律依据是: (1)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5条,现阶段由于国内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和影响,民商事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现象比较突出。对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所约定的过分高于违约造成损失的违约金或者极具惩罚性的违约金条款,人民法院应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等关于调整过高违约金的规定内容和精神,合理调整违约金数额,公平解决违约责任问题。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 “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2011-05-30 13:0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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