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想咨询一下:因欠了债务,债权人要求负债人用房产抵押,但要办理变更产权人的名字(过户)。另双方协议还款期十年,在十年内债权人(转了房的现有产权人)不得出售、转让及收缴负债人(原产权人)房子的居住权;负债人有钱还清了债务时(十年以内),即有权要求债权人将房产过回自己名下。 请问这种双方协议去办公证后,有法律效应吗?产权已属债权人了,双方的这种协议在法律上能保护到债务人的权利吗?
建议您签订这种协议,因为不能保护你的权利。 正常的抵押不是这种,只须签订抵押合同并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不必也不能办理过户登记。
2011-05-30 14:1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