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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理赔?

咨询者 : fa235728 - 江苏     时间 : 2011-05-30 18:26:54    状态 : 已解决



本人在2011.5.25日工作之时,不慎从五米高处坠落,在此过程中将下巴刮破,缝了十几针。应该让工程承包方提出哪些理赔?

  最佳答案

陈晓云律师   [北京]    13810012526

1、属于工伤,应在受伤后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再根据工伤认定结果出具伤残鉴定,根据伤残等级要求工伤待遇。 2、工伤赔偿包括: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交通费、停工留薪期内工资、护理费,如构成伤残的,还有伤残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等等。 3、因各地标准不一,建议找当地律师计算。

2011-05-31 11:31:45

  另外 4 位律师回答

刘子若   [北京]    13910524458

要求单位向劳动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再做伤残鉴定,然后按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赔偿。

2011-05-30 19:13:24

王琮玮   [北京]    13466629113

建议要求用人单位申请工伤鉴定,如果单位拒绝可以自行申请;以工伤鉴定结果为依据要求对方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2011-05-30 19: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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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单位向劳动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再做伤残鉴定,然后按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赔偿。

2011-05-30 21:04:41

魏国鹏   [北京]    13121048109

你有权要求工程方赔偿下列费用,法律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条规定: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011-05-30 21:3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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