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律师: 有1个住房公积金案请教。原告 刘某,被告 K公司。判决结果: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为原告补缴2006年10月至2008你12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同期社保最低缴费基数,原告承担营由其个人缴存部分。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事项履行义务,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29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告至今没有补缴公积金。请问:申请强制执行时能要求被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吗?利息由谁来计算、怎样计算?
1、如判决生效后10内履行的,只须为原告补缴2006年10月至2008你12月的住房公积金。 2、如在判决生效后10内不履行的,除为原告补缴2006年10月至2008你12月的住房公积金外,还须按应补交的住房公积金数额自判决生效后10日起至实际补缴期间的利息。利息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而且是加倍计息。 3、加倍利息可由自己算,也可由法院算,一般执行期限由法院定,应由法院计算为宜,自己先估算。
2011-05-31 10:11:46
申请强制执行时可以要求被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国家统一的标准是日千分之五的标准计算利息,由申请人自行计算,申请法院执行即可。
2011-05-31 06:1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