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3月16日已递交了辞职报告,我的部门领导也签了字,公司一直没有批。现在已经五月底了,部门领导通知我要以旷工的名义开除我。他们这样做合法吗?我应该如何维护我的权益?
法律没有规定你矿工公司可以开除你的,你属于正常辞职,不是矿工,单位的开除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该支付你经济赔偿金,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011-05-31 13:1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