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到被告居住地法院起诉,因为被告母亲不承认被告和她住在一起,说已经和她失去联系,法官说不归他们管辖,让我撤诉,说可以换到我们结婚居住地法院可以立刻再起诉,我已签字,朋友说6个月内不能再起诉,我该怎么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4 条的规定:“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因此如果您认为有新的情况、新的理由或证据,可以再次提起离婚起诉。
2011-06-01 20:3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