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03年进入这个单位的,在07年12月31号合同到期,单位以末位淘汰为理由拒绝与我续签合同,08年4月~6月期间我仍在本单位工作,期间未与我签订合同。08年7月1日单位才与我签了三年合同,本月30日合同即将到期,而单位即将面临注销,所以单位不再与我续签合同。现在单位只给我3个月的经济补偿,我要求08年以前的也给予经济补偿是否合法? 企盼给予解答或来电,谢谢!
单位应该按照下列标准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应该支付你8个月的工资补偿金,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011-06-02 06:18:20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011-06-02 10:4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