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今年5月22日晚在上海营口路至民星路乘出租车时不慎把手机遗失在出租车上。后来经过联系得知手机被一个乘客捡到并拿走,那个乘客还告诉了我他的手机号码。我提出他归还我手机,可以表示感谢。对方也表示同意。23日我离开上海回到陕西,委托在上海的亲戚跟捡到手机的人继续联系。但他迟迟不归还我手机。亲戚去殷行路派出所求助好几次,派出所均以对方是捡到的不是偷的为由拒绝帮助。我认为捡到手机的人在出租车上拿走手机而没有交给出租车司机,是一种近乎偷盗的不当得利行为,派出所应该帮助我联系他,责令他归还我手机。 请问这算什么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