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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用别人身份证工伤索赔?

咨询者 : fa236884 - 安徽     时间 : 2011-06-02 13:10:14    状态 : 已解决



我一亲戚因为年纪比较大,在上海找工作时怕别人不用,就用了自己弟弟的身份证,现在一天下班刷过卡回家的路上,遭到几个歹徒袭击,原本在未脱离危险时厂家答应全额赔付,现在脱离危险了,且我亲戚被查到借用了别人的身份证,不是自己的,和已经刷过卡离厂,这两点理由,现在又不愿意全额赔付了,甚至不愿意赔付了。我该如何索赔。

  最佳答案

闫婷婷律师   [山西]    15834022614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 (四)患职业病的; 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虽然借用别人的身份证,但你亲戚和用人单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事发时没有报警吗?

2011-06-02 13:49:05

  另外 5 位律师回答

王琮玮   [北京]    13466629113

可以与对方协商,协商不成建议到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2011-06-02 13:13:26

魏国鹏   [北京]    13121048109

你亲戚有权亲自到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进行索赔,法律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2011-06-02 13:54:04

吴君瑜   [广东]    13421398256

要求致害者承担赔偿责任,可以报警处理。

2011-06-02 14:01:45

卢佩伟   [安徽]    13955280505

建议委托律师介入解决。

2011-06-02 17:3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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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当赔付,如果属于工伤,按工伤赔偿,如果超过60岁的,不一定构成工伤,赔偿就有些麻烦了

2011-06-03 11:5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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