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10日,张某向债权人借款人民币4万元整,书面承诺一个月内归还。我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签了:担保人: xxx )。2011年5月9日,债权人将张某和我告上法庭,要求我和张某共同归还债权人4万元和全部利息一共45000余元。 我自己查了《担保法》,按照《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我承担应该是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应该是从2009年6月10日开始的6个月,就是到2009年12月10日为止。到今年4月以前,债权人从来没有和我联系过,到了今天,我的担保责任应该早就免除,请问是不是这样? 现在法院已经受理了原告的诉讼,请问我应该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