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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期间被大型猎犬咬伤责任谁来负责?

咨询者 : fa236911 - 云南     时间 : 2011-06-02 14:45:05    状态 : 已解决



律师好!请问在工作期间被大型猎犬(藏獒)咬伤应该由狗主人负责还是工作单位负责?或者是自己的责任? 工作时在市区的农贸市场内,该狗主人把一只一岁左右的藏獒拴在自家大门外,一女士经过该住户家外时被藏獒咬伤,藏獒虽然被链子拴着,但是链子长度较长,被咬伤手臂。 特咨询律师,谢谢!

  最佳答案

闫婷婷律师   [山西]    15834022614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 (四)患职业病的;
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建议申请工伤认定,如果构成工伤的话,单位必须负责。同时也可以向狗的主人请求人身损害赔偿。 大型猎犬的饲养,需要到公安机关进行登记的。是否有登记与赔偿责任没有关系。如果没有登记,只是要由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011-06-05 17:58:27

  另外 3 位律师回答

赵英菊   [河北]    13081128785

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属于工伤,你的上应有狗主人负责。

2011-06-02 14:19:21

魏国鹏   [北京]    13121048109

本案属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同时也属于工伤案件,受害人同时可以主张上述两项赔偿金, 不违反目前的法律规定: 1、要求狗的主人赔偿,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要求工作单位进行工伤赔偿,法律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011-06-02 14:34:46

陈晓云   [北京]    13810012526

1、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受伤的,应属于工伤,该女士可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受第三人伤害的,同时可以要求狗主人给予人身损害赔偿。

2011-06-06 09:3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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