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30日出交通事故,电动车与机动车相撞,交警到场时已无现场。2011年5月31日交警未告知双方责任,未制作相关笔录,就将机动车放行。 问交警是否可以放行机动车? 谢谢。
1、不应该放车, 应该先征求受害人意见,是否对该车辆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表示不申请财产保全的情况下,才可以放车。 2、交警的放车行为给你造成损失的,你有权要求交警依法扣押对方的车辆,赔偿你的损失。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2011-06-02 14:37:01
交警部门应该先征求受害人意见并询问是否对该车辆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表示不申请财产保全的情况下,才可以放车 您可以对此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对复议结果不满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011-06-02 14:4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