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叔父是解放前随国民党过台湾的老兵,隔了几十年直到1988年台湾当局开放政策后才通信取得联系,由于当时他身体原因搭不了飞机而不能实现回乡探亲团棸的愿望,但当时通信后不久他给我们从台湾汇了一台彩电及一些钱回来供我们在老家建了一幢房子。前一些年经常有一些通信往来,后来经常写信去而收不到回音了,无法知道他那边情况。直到近一段时间听说有一我们当地市政府统战部负责接待台湾同胞的人士到我们村子里走访调查老百姓及村委领导,说台湾方面有函要求调查一已故台湾同胞家乡亲人情况,不过该人士未调查到我们家里亲人。我哥得知此事后马上跑到市府统战部找到那先生,得知他正是市府台胎接待负责人,经了解,除了名字有些不对外,其它信息完全与我叔父的信息一致,十有八九那已故台胞就是我们的叔父。听说他在台湾身故后有一笔包括退伍金在内的遗产,而他在台湾无任何亲人,大陆方面叔父的哥即是我父亲及母亲都已去世,叔父至亲的亲人就是我们这些侄子了,请问我们这些侄子能有可能继承他的遗产吗?如果没可能那他这些遗产怎么处置呢?会不会有大陆方面人士通过造假材料冒领去了呢?非常感激能给我回答!
1、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代位继承只适用被继承人与继承人是父母子女关系,并且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而你父亲与你叔只是兄弟关系,不具备代位继承适用条件。 2、如你父亲晚于你叔父死亡的,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可以适用转继承,即由你父亲先继承你叔叔的遗产,然后你们通过继承你父亲的遗产从而取得你叔叔的遗产。 3、上述意见的法律依据是: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规定:“继承开始以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2011-06-06 09:12:32
你们可以代替你的父亲继承你叔父的遗产,因为你的父亲属于你叔父的继承人,你属于你父亲的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你叔父的遗产,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2011-06-02 19:1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