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亲53岁,在广西农村一个小木工加工作坊上班,没有签订什么劳动合同。5个月前在用锯床加工木料时,右手食指被锯掉,同时右手中指也被锯掉2节,目前所产生的医疗费用都是由作坊老板支付的。请问各位老师,这种情况应该判定为几级伤残,能得到多少赔偿,后续的医疗费用是否也应该要求老板继续支付?毕竟右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了。
目前最重要的是是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赔偿还是按照工伤进行赔偿。老板肯定是要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费用,建议委托律师及时介入,来电:13647647162(重庆孟律师)
2011-06-07 23:3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