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客户A,去年九月份欠我货款,有欠条,一直未归还。如今却突然拿出一张有我签字的收条:当初我把银行账号给他,还有我的账户名,希望他从银行将款项归还,不料他如今把银行账号撕去,自己在我的姓名上方写出收到**款项字样,姓名下方的日期也是他自己写的,请问,这种收据是否合法?
他的行为属于欺诈的性质,属于伪造证据,是无效的收据,你有权追究其伪造证据的法律责任。
2011-06-03 21:14:12
收条上没有你的签名就是无效的。
2011-06-03 21:42:32
2011-06-04 11: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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