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的工作单位为高校,我与单位签署的合同上写明:鉴于教育部门的特点,辞职要选在某一学期的最后一个月,而我看到新劳动合同法上写明:“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没有像我们这里这样的规定,请问这种规定合法吗?我辞职的话必须按我所签署的合同上规定的时间吗?真诚感谢您的回答!祝您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可以说,高校的合同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只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单位就可以了、
2011-06-06 08:2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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