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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抚养问题?

咨询者 : fa104050 - 湖南     时间 : 2009-09-06 12:09:54    状态 : 已解决



尊敬的律师:您好! 真对不起,上次我提问不小心丢了一句话,为方便您查看,现将全部问题重新提出来:李小姐是医生,离婚多年,没有子女,有一套房子,有人给她介绍了对象,他是农村户口,离婚多年,有一个女儿,她的亲生母亲没有和他们来往,也没有负担她了,他愿意过来,并把户口迁过来,他女儿不迁户口过来,跟爷爷奶奶住。请问,她由谁抚养?李小姐有没有抚养的义务?

  另外 4 位律师回答

魏国鹏   [北京]    13121048109

李小姐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现代教育报》特邀法律顾问。

2009-09-06 13:06:13

李翠英   [广东]    13433031325

李小姐没有抚养的义务,但孩子的父亲有抚养孩子的义务。

2009-09-06 14:08:47

岳建民   [北京]    13001133676

该女孩由其父母承担抚养义务,如果李小姐与该女孩的父亲结婚,且该女孩属未成年人,则李小姐基于婚姻关系应承担抚养义务。

2009-09-06 15:19:24

张宰宇   [重庆]    15002325303

 李小姐没有扶养义务。 《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2009-09-06 21: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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