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9日,本人驾驶电动车沿盛泽镇南三环路机动车道靠北向西行使,与我同向行使的陈学良驾驶的自行车突然向左拐弯,发生碰撞,陈学良左脚趾骨折,我身上当时也是多处挫伤,当时报警了,交警没有判断谁是责任人,现在陈学良已将我告上法院,向我索赔40000元损失,(医疗费22000,误工费9000,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等总计9000左右),警方现在无法判断责任,而对方现在反口说我撞他的。我该怎么办?
对案件事实的认定直接影响了你所要承担的责任份额。 而对于事件经过,除了你们双方当事人外,交警的陈述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考虑 申请法官调查取证。
2011-06-05 16:5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