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97年4月被某公司录用,合同至08年9月30日后公司没有续签。到09年8月30日公司通知我,解除劳动合同了。请问这是否合法?我将如何维权呢?
要看解除的理由是什么? 公司肯定有违法的地方!如没签订劳动合同(可以主张双倍工资),没提前通知你解约(应当支付代通知金),还有节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等!
2009-09-07 17:06:28
你的情况,符合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你早应当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另外,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双倍工资; 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你经济补偿金。 详情可来电联系专业律师咨询或预约面谈。
2009-09-08 12:3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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