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10号晚上8点多,在107国道行车道上被对方追尾。我当时在有1百多米就到家了速度慢,对方58岁是个跑三轮的小腿骨折(同一条腿以前残疾,有点瘸),车上坐2个人没事,我轻伤。我车没尾灯对方就说我是停在路上(现在对方一直咬定是停在路上我没有证人)没看见我才撞上,因为口供不一致交警队没有划分责任只是出了事故证明,我以为此事已了。现在对方告我让我赔他医疗费用和后期费用1万5。我该如何应诉 急急急
1、今天上午未必能结案,但你应该能看到对方的证据,如对方的证据不能支持其诉讼请求,也就是医疗费用和后期费用1.5万的,你不必赔偿。 2、你轻伤,你也有损害后果,你可以起诉要求对方赔偿你的损失。
2011-06-07 09:3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