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问一下,作为担保人,有没有时间上的限制?担保法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如果借贷双方最初约定的借款时间是5个月.后来借款人没还上钱,又支付了9个月的利息.这样担保人还有责任吗?
这位朋友你好! 担保法规定保证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相对应的保证期间的规定也不相同。 对于连带责任保证而言,如果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未约定的,自主债务履行期满起六个月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责任。 如果借贷双方约定借款期为5个月,期满后借款人未还钱,其支付9个月的利息,对借款人来说诉讼时效中断,但如果债权人一直未向担保人主张权利,则担保人免除责任。
2009-09-08 08:3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