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在湖南新化,男方在广西桂林,于2010-9-15在桂林办理结婚登记,随后男方到女方家生活,几乎天天吵架,两个月后,男方卷起铺盖走人,对女方进行人格侮辱,现女方想起诉离婚,请问该怎么办?如何起诉?
离婚起诉应该到被告住所地法院或者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起诉,经常居住地是指被告在此居住超过一年以上的地方,现在被告还没有在女方的所在地居住超过一年,女方的所在地不属于被告的经常居住地,这种情况下,起诉离婚应该到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法院即桂林法院起诉离婚,符合法律的规定。
2011-06-09 10:0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