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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鉴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咨询者 : fa239397 - 四川     时间 : 2011-06-09 10:24:10    状态 : 已解决



我是宜宾的,小孩出世后第二天晚上哭闹一夜,去找医生,医生说小孩闹夜正常.第二天小孩不吃不哭,下午请来医生,血压上不去,叫马上转院,经医院检查为缺血性脑瘫.我向法院提起上诉,法官叫拿出证据,于是我委托一司法鉴定机构作出司法鉴定,法官又说没有法律效力.请问此鉴定具有效力吗?

  最佳答案

殷国丰律师   [北京]    13611365654

单方委托一司法鉴定机构作出司法鉴定一般无效力,可申请法院指定司法鉴定机构作出司法鉴定

2011-06-09 10:36:37

  另外 1 位律师回答

魏国鹏   [北京]    13121048109

医生的误诊是你丧失了对孩子的最佳治疗时间,医院的行为属于医疗事故,你有权要求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再进行索赔,法律依据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2011-06-09 10:5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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