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律师,您们好,请问基层法庭在调解甲,乙双方经济合同纠纷时,在没有立案的情况下,甲方也没有申请财产诉前保全,在这种情况下,法庭有没有权利解除双方的合同,(深夜11点左右,私入民宅丙方的草场,法庭2人,甲方9人。将乙方所承包的甲、丙两家的羊群让甲方连夜赶走一多半,赶走了多少羊,法庭也没让乙方清点,乙方还承包了丙方的羊群,乙方一再对法庭申明应该让丙方到场,并拿出乙、丙双方的合同以证明这群羊里还有丙方的羊,但法庭不准乙方通知丙方。所剩羊群的数量已少于丙方承包给乙方羊群的数量。法庭事后对丙方解译说;你的合同没有到期),并且在强制(强迫乙方同意解除甲乙双方的合同并签字)乙方解除合同的同时,也连带伤害了丙方的利益。1.请问律师,法庭的行为是否违法?违反了哪条法律?2.请问乙方应怎么办?3.请问这里的丙方应怎么办?虽然三方的合同都没有到期,(乙方同时承包了甲丙双方的羊群,甲方的合同2013年到期,承包期为五年。丙方的合同2012年到期,承包期三年。)但法庭强制解除了前二家的合同,并伤害了丙方的利益,是否也意味者合同被同时解除,丙方的损失应向谁讨还? 此致 咨询人:孙爱英
法院无权自行查封对方的财产,属于侵权行为,当事人有权申请法院进行国家赔偿,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第十九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011-06-09 10:5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