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当厨师的,我在该公司饭堂工作1年零7个月,公司不但没有为我买社会劳动保险而且在无任何工作守则。我接到上司的工作安排下,接待了为公司临时服务的工作人员,但是人事部文事人员认为我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并捏造的我在职期间工作上的错误,诽谤我工作中出错,要解雇我。该公司在我接待了为公司临时服务的工作后才发员工手则,因此他们认为我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他们没有遵守劳动法,在本人无犯错情况下立即解雇我,并没有做出相应的赔偿处理。这是非常不合理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没有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我。经过劳动仲裁裁决判决,判决只赔偿两个月工资并扣发奖金。你说我该怎么办?我想去法院起诉,不知起诉书如何写更加有分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