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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50几人合同是无限期的,厂没有按合同条件........?

咨询者 : fa104280 - 广东     时间 : 2009-09-08 22:40:08    状态 : 已解决



我们50几人在五月份和厂订的是无限期合同,合同上订的是每周5个工作日,每日8小时,可订后一个月只放二个工作日,每周7个工作日,每日十至十二小时不等,星期六没有加班费,星期日有,超时没有加班费,请问厂违反合同法第几条?我们如何通过哪些路来讨回我们的权利和利益?谢谢!

  另外 5 位律师回答

张涛   [北京]    13911056513

您好,因工作较忙,请直接电话联系律师,13671341379。

2009-09-08 22: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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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单位违反了以下法条: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根据以上法条,你可以依法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其支付加班费和经济补偿。单位不兑现的,你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2009-09-09 09:32:32

陈学增   [北京]    13146075091

1、该法规是劳动法和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不是劳动合同法。 2、首先申请劳动仲裁,在劳动仲裁裁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如不服仲裁,可到法院提起诉讼。

2009-09-09 09:33:22

熊世松   [广东]    15818390007

可以申请仲裁。

2009-09-09 20:27:12

周阳   [湖南]    13873506968

可以投诉或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加班费。 如需帮助,欢迎随时来人来电:15815451925(惠州)

2009-09-10 09:4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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