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领导在9月1日以我已怀孕3个月为由,向公司行政部提出了将我退回行政部,由行政部另行安排岗位的要求。 我仔细阅读了我的劳动合同,在约定的其它事项中,有一条“劳动合同期内,员工未达到合格上岗条件而待岗期间,仅发基本工资,不享受岗位工资,奖金和除法定福利以外的各项福利、津贴与补贴。”但是,我在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时,不得在女职工在怀孕、产假、哺乳期间降低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2009年9月6日,公司通知项目部,宣布我不再担任项目的工作,并要求我9月15日回行政部报到。然后口头通知我,从10月份开始,我将处于待岗状态,工资只按照每月1000元的基本工资发给我,公司这样做是否合法?另外,如果我打算在10月10日拿到工资之后申请劳动仲裁,是不是超过了申请时效(因为公司的工资发放是10月10日才发9月份的工资,我现在还拿不到工资变动的证明)?我该怎么样维护自己的相关权利呢?
1、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申请仲裁时效为一年。 2、公司的行为显然违法,如您还想在这个公司继续工作,可持相关文件找领导耐心谈谈,争取和解为宜。
2009-09-09 10:4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