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年我的平房由哈尔滨统计局动迁后,分得“半地下回迁房”同时发放给我承租证68.7米,产权归统计局。91年3月房子租给儿子开饭店,租期三年租金每月1000元,92年8月儿子将饭店兑给第三人,每月房屋租金由儿子给付,直至95年3月儿子病逝。找第三人要房,他说有好地点好楼层房屋与我互换,楼房正在建造中,等到98年房屋也没有换成。无奈诉至道里区法院,案由“房屋迁让纠纷”,庭审中第三人出示的是34米的承租证(是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产权单位又给第三人办了一个同址不同面积的假承租证,没有房产局公章)。法院按诉讼时效驳回诉求。 请问按时效驳回对吗?
如您所述,本案应为行政诉讼,案由待商榷。如确为行政诉讼案,按最高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诉权,从公民法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之日起二年内起诉均应依法受理。
2009-09-09 13:48: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