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间发生工伤事故,公司强制性出具12月03日的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关系的离职证明,并请员工12月06日在离职证明签领单上签字(一个表格:姓名、职务、离职日期),后公司伪造该员工企业邮箱发出的05日主动辞职申请邮件,并重新打印12月06日的离职证明提交劳动仲裁作为员工自愿主动辞职的证据。员工之所以在离职证明签领单上签字:1、公司威胁不签字就不结算先前工资及费用;2、承诺签字后给一份新的写明是公司开除员工并没有任何经济补偿的离职证明(当时的确已经写好并盖章了这份新证明),签字后就给;但是,员工在离职证明签领单上签字后,公司强制性只给03日的没有本人签字的因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关系的离职证明。 咨询问题: 1、公司的这种逻辑是否成立?签领即主动自愿辞职。 2、仲裁会支持公司的观点主张吗? 3、员工诉讼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及工伤待遇赔偿是否可行? 4、工伤认定为员工自己认定的,公司一直反对及阻挠,现在已经鉴定为十级 5、如果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是否可以支付自解除之日至劳动关系恢复之日期间的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 感谢1
你好! 1、单位的行为是违法的。 2、仲裁是否会支持公司主张现在无法回答,需要看证据和具体情况。 3、只要是劳动部门做的工伤鉴定,都是有效的,无论是员工申请的还是公司申请的。
2011-06-12 19:2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