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私立学校的教师,跟学校签了三年的劳动合同,但是还未满三年,去年又因为带学生出国参加交流活动,也签了个三年合同,以上合同中都规定未满三年赔偿5W元。现在想离开这学校,也同意赔偿这5W元,但是学校就是不同意,说赔偿也不可以,要扣留我的个人档案,所以我想咨询下律师,这样的行为是否合法,如果我走法律程序是不是可以赢得官司。谢谢
1、员工有权依法辞职,一般情况下提前30天通知后才能辞职,但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情形的,你可随时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 2、学校提供专项培训,并与教师约定服务期的,教师违反服务期约定,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未履行的服务期应分摊的培训费为限。故您也不必赔偿5万元。 3、教师辞职的,单位应在离职后15天内为你办理社保、档案等转移手续。 有争议的,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2011-06-13 09:26: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