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名学生在中午午休时间与其他同学一起踢足球,受伤的人冲过来抢球,没受伤的学生是踢球,结果都没控制住。踢球的学生踢在抢球学生的脚脖上。。来抢球的学生摔倒后 ,左手手腕骨折。。。 这个责任谁来承担。。。
1、由两学生之间分摊损失,因为竞技性体育活动有风险,既然参加应有承担相应风险。 2、如能证明学校未尽到管理义务的,可以要求学校赔偿。
2011-06-13 10:29:08
学校应该承担部分的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2011-06-12 09:1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