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年10月进入公司实习(在读大学实习),05年7月转正正式签合同,10年11/28因突发肉眼血尿三个+请病假,住院治疗后因蛋白尿尚未稳定,持续隐血血尿并伴有炎症,遵医嘱慢性肾小球肾炎仍需病假在家休息,5/23-24上了两天班血尿、白细胞指标上升,伴有炎症两个+,医生开了一个月的病假单。合同到期日为6月底,6月初接公司人事电话表示已自动转入长病假且不再续签到期合同,人事告知根据合同到期终止合同和医疗期到期终止合同两种赔偿方式是不一样的。想咨询下,我这种情况能得到哪些具体赔偿。
1、因你还在医疗期内,虽然合同到期,但依法律规定,单位不能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 2、因还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你若同意的,属于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单位应支付你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本人一个月的工资。你若不同意,属于违法解除,单位应支付你赔偿金,赔偿金为2倍的经济补偿。
2011-06-13 11:46:37
你的情况已经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公司拒绝和你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是违法的,你有权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的赔偿金,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011-06-12 21:4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