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1986在老家与孙女士结婚,先后有两个儿子。1994年全家移居香港。1997年蔡某在深圳某地认识王小姐,幷以一纸假结婚证,公开与其以夫妻名义生活,生育女儿一个。从1999年六月,蔡某即已停止给妻儿孙某及儿子的生活费,孙某与其子在香港无依无靠,不得不起诉到深圳市基层法院。请问,蔡某是否构成重婚罪?应如何判决?
已构成重婚罪,一般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011-06-13 08:4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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