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的问题是:我2005年离婚,房子他要了,我因没地方住,就没离家。经济上AA制。他一个月给我4-5百元作为他的饭火,其余几乎什么也不承担。我们没有孩子,家务都我承担。2008年9月买了一处房子,因我出的钱多且为无房户,房屋产权归我。去年8月因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再生活在一起,他很不情愿搬了出去。买房时他出了5.6万,他硬是要了8万,说我的房子这两年涨价了,之后又来要钱,否则要杀人放火,我被逼无路可退,告诉他上法院搞清楚我会给他的。我现在想问一下,如果诉诸法律我能要回我多给的2.4万吗?这些都有书面证据,我有百分之多少成功的把握?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