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想询问市级以下开发区政府的相关工作人员有没有权利对所属辖区村里选举产生的村党委委员的工作进行直接的分配划分? 也就是说开发区政府有关领导是否能直接按自己的意思对下属村的书记、主任副主任等进行具体工作的职务划分?? 我们这有个开发区的下属领导一直负责管辖开发区下属的各个村镇,因为和村里的某个委员私下关系密切,便想将一直以来村里属于主任、副主任的一些工作具体的交给此委员负责。选举后一个多月不交接、不分工、开会的时候他说政府原则上是希望各委员做自己会的职务,不必非要主任、副主任负责。请问政府是否有此原则?? 请问此举是否合法?此领导是否有权直接干涉村里的公务?国家对于这一块有没有相关的法律文件? 急等 拜托 再次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