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老婆原来的单位,为了完成借款银行的保险任务,把150万元打到她的个人账户上,让她以个人的名义办了两份保险(投资分红),然后再质押给银行帮公司贷款担保,现在公司股东变更,公司把她辞退了,法院上诉要求她立即把保险转让,或者退保!请问现在可以主张什么权利
公司原来是主动将该保险交给你老婆的,公司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参保的权利既然赠与给了你老婆,公司是无权再要回去的,否则属于违约行为,你老婆有权追究公司的违约责任,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011-06-14 14: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