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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夏恩华正当防卫案的报告?

咨询者 : fa104536 - 山东     时间 : 2009-09-12 14:59:21    状态 : 已解决



此报告为新泰政法委所做,请问此报告是否有法律效力 关于夏恩华正当防卫案的报告 泰安市委政法委、政法各院局: 根据政法委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五日的指示精神,现将夏恩华正当防卫一案的案情及该案的定性处理经过报告如下: 一、 犯罪嫌疑人夏恩华的基本情况 夏恩华,男,现年26岁,新泰市人,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新泰市木厂峪乡观音堂村。 本人简历,9—21岁上学,后务农。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四日被新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十月五日转收审,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无罪释放。 二,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夏恩华与死者夏恩兴系叔伯兄弟,但两家素有矛盾,积怨甚深。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中午十一时许,夏恩华与其母刘仁菊、其妹夏梅正在村南自己家的责任田里刨花生时,夏恩兴持土枪、抓钩,刀子气势汹汹地找来,两三句话不和,即用土枪指着夏恩华,继而朝其后头枕部开了一枪。夏恩兴见未打倒夏恩华,又用随身携带的抓钩照夏恩华头部打去,夏恩华摸起自己干活用的抓钩一挡。由于脚下一滑遂跌到一个一米多深的土坎子下面。夏恩兴又追到土坎下面,并用手里拿着的一把刀子,朝夏恩华心口处捅来。夏恩华于是用手里的抓钩奋起自卫朝夏恩兴头部砸去,砸了第一下,夏恩兴就倒下了。夏恩华又连着照其头部砸了几下,致使夏恩兴颅脑损伤死亡。夏恩华枕部的枪伤经法医鉴定铁砂子未穿透颅骨,属轻伤。 三. 夏恩华一案的定性 纵观全案,我们认为夏恩华的行为属正当防卫。其理由如下: 1、 夏恩兴对夏恩华有不法侵害的行为。夏恩兴先用土枪射击夏恩华头部枕部,又用抓钩打其头部,后又用刀子欲捅其心口部,都构成了对夏恩华人身的致命侵害。 2、 夏恩华是对正在进行的侵害实行的正当防卫。夏恩华是在夏恩兴用刀子要捅其心口部的紧急关头,才采取的自卫行为。 3、 夏恩华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一是夏恩兴的几次侵害都是致命行为,夏恩华用抓钩击打其头部,其防卫强度与侵害强度相当,二是夏恩华用抓钩击打夏恩兴虽然第一下即将其打倒,但处在当时的紧急情况下,夏恩华不可能断定夏恩兴是否已失去反抗能力。并且击打是一种连续的急促动作,很难说清、判明击打的第一下是适当,其后几下是过当。三是综合分析全案,夏恩兴是步步紧逼,连续侵害,而夏恩华则是一再避让,在无路可退的情况下才采取的防卫行为。总之,我们认为夏恩华的防卫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 四、夏恩华一案的处理经过 对夏恩华一案的定性,我市政法委及有关司法机关是慎重的,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按照法定程序和各自的职责范围办理此案的。 1、 检察院对此案的处理是慎重的。我市公安局向检察院报捕后,第一次因事实不清没有批捕,但建议公安局不要马上放人,可改变强制措施。(由刑拘改收审)继续侦查。公安局第二次报捕时,我市检察院专门召开检委会研究此案,检委会上有两种意见,一种是应定正当防卫,一种是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查。检委会最后决定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 2、 鉴于此案是一个重大疑难案件,我市政法委根据中央政法委关于地方各级政法委有协调疑难案件职责的规定,于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日召开“四长”会议,协调此案。经深入分析研究,“四长”一致同意此案应定正当防卫。 3、 根据对“四长”非常一致的意见,政法委领导并没有当即拍板,而是决定政法委及公检法再就此案的定性分别向各自的上级汇报,听取上级政法部门的意见后再最后决定。四部门请示的结果是:泰安市政法委及公、检、法各家都一致同意将此案定性为正当防卫。在此情况下,政法委才责成公安局在做好双方工作的前提下,将夏恩华无罪释放。其后曾责成有关部门跟上反复做当事人的工作无效、在仍不能平息事态的情况下,对尸体强行火化。 综上所述,夏恩华一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司法程序合法,无发现任何循私枉法现象。夏恩兴家人停棺侵宅是严重违法行为,其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应理直气壮地驳回。 上报告当否,请指示

  另外 2 位律师回答

李翠英   [广东]    13433031325

此案定性正确,有关机关作法值得肯定。

2009-09-12 16:11:38

杨世渊   [山东]    15275310152

此报告属于政法委上下级之间的内部报告。不应当对外公开。对外不发生法律效力。

2009-09-12 2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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