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某一楼盘业主,当时签订购房合同,除业主姓名、房屋号码、面积、单价、总价现场手填外,其余条款事先计算机填好,不许改动一个字。除国家标准范本外,开发商自己增加了很多自己打上去的条款。其中,有一条规定:“如果施工方延误工期,开发商可以顺延延期交房,而不受合同约定交房期限的限制,也不因此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现在,开发商延期交房半年,很多业主不满,但开发商说合同早有规定,他们可以延期。 请问,合同这种规定有没有法律效力? 国家关于这种情况有没有什么规定? 如果起诉,要求法院裁定这种规定无效,然后打官司,有把握胜利吗?
该合同约定条款,为霸王条款,是免除开发商应承担的责任,您可以通过诉讼确认该条款无效,然后在要求开发商承担不能按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2009-09-13 16:39: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