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09年11月工伤,鉴定为陆级,现要求公司发放工伤期间工资,工伤前工资是2500元,公司以月平均工资1600给我,这样也对吗?
不对,应按正常上班工资标准发放,法律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011-06-15 16:31:47
公司应该按照每月工资2500元支付给你,其行为属于侵权,工伤赔偿的工资应该按照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依法赔偿,法律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011-06-15 14: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