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11年5月29日受公司委派去参加广州总公司的培训,日程从2011.5.29到2011.6.1结束。由于5月29日是周末,公司是认定加班的,但是本人的公司要求在出差的第二天就要在OA系统填写加班申请,我到这个公司是第一次出差。本人于6月8号在系统里填写的加班申请,行政给予我没有按规定时间填写为由,不予承认加班,视作无效的加班。 请问一下这样的情况是否违反劳动法?
您好! 公司此举不合法,只要存在加班的事实,就应当支付加班费。不过你需要举证证明你加班的事实。
2011-06-15 15:09:54
公司做法严重违法,申请劳动仲裁或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2011-06-15 15:0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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