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已育有一女,现女方再次怀孕,但夫妻感情不和要离婚,女方想把孩子留下,在民政局办理手续时是否要求女方出具未孕B超证明才允许离婚?如女方在孩子为出世前再婚,领证时是否民政局不批准?
1、协议离婚只须要双方就离婚、财产分割、孩子抚养达成一致意见即可办理离婚登记,不必要求女方出具未孕证明。 2、同样,结婚登记,只要双方具备结婚的实质条件,并双方亲自到民政局办理的,就应依法给予结婚登记。故当事人未婚先育的,不需要到计生部门出具证明才办理结婚。
2011-06-15 16:59:05
民政局在颁发结婚证时是不审查你是否怀孕的,只要你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就会依法颁发结婚证的。超生属于计生部门的管理职责,民政部门不会干涉的。
2011-06-15 16:4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