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用工单位工作五年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合同到2012年6月到期,在用工单位签定上岗协议至2011年6月截止,因本人现处于病假期(已休病假1.5个月)现在用工单位要将我无理由退回劳务派遣公司(赔付一个月的基本工资),请问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这种做法合法吗?我该怎么办?
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这种做法不合法,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1、要求确定其违法,回去继续上班; 2、或者要求确定其违法,由他们支付你赔偿金,赔偿金为2倍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本人一个月的工资。
2011-06-16 09:03:00
被派遣员工在病假期间用工单位无权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其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应该支付你10个月工资的经济赔偿金,按照工作每满一年赔偿2个月的工资标准。
2011-06-15 21:28: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