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是一名在浙江加州国际纳米技术研究院(委托浙大管理、独立运行机构)工作的人员,今年4月底部门为我支付了1300元培训费用,之后5月中旬我就提出了辞职。 我们没有事先约定说万一辞职要归还培训费,合同中也没有任何这方面的条款。 在我提辞职4天后,部门用我的名义向财务借款,正好是培训费1300元。 现在我办理离职手续,财务那边一定要我把钱还了才能调档案。 请问,我该不该赔偿呢? 领导的做法和财务的做法,是不是有不妥?
你不该赔偿这笔费用 公司做法严重违法。申请劳动仲裁或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2011-06-15 22:21:35
你可以拒绝;
2011-06-16 16: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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