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原为事业单位,2003年改制为股份制企业。2008年由于经营不善面临破产,另一公司参股51%,并且增加了注册资金,公司名称不变,变更了企业法人,请问这种行为属于什么(收购?),原来的职工合同是否继续有效?谢谢
你好:首先这种行为不属于收购。 这种行为应当属于投资入股的入股行为,公司仍然为单独的企业法人,不隶属于任何公司管理。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原来的职工仍然为公司的职工,劳动合同继续有效。 郭叔平 律师 电话:13832080774
2009-09-14 16:3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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