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在同单位的几位同事各自在09年底向单位认购了一套房屋,我们当时购买的原因是,交房时先交房款的百分之五十,余下的百分之五十分期五年还清,并先后签了《房屋合同》字样的合同,内容中规定:交房日期为10年4月15日,交款方式为;合同签订之时购买方向单位缴纳3万元的定金,余款将在交房时缴纳多少多少(没注明需要缴纳的数额),当时曾问过经办人为什么在合同中只字未提还款方式时,得到的回答是以后还会签补充协议的,10年7月份房子竣工,理应能够装修入住,但是到了9月单位还没向我们下达缴纳房款的通知,倒是另一位同期签合同的同事紧张的装修起房子来,一打听说是房款还未缴纳以后补交,是主要领导同意的,所以我也向主管单位工程的领导提出了要求,要求装修房子,经同意后开始装修,后来由于资金问题只装修了一部分就停下来,11年春节过后单位开始以各种理由抵制我们买房,要求我们缴纳全款,同事们相继都退了房,我真的毫无办法,看着目前市面上如此高的房价,我是可望不可及啊,明明说好先缴纳房款的百分之五十,现在又变成百分之百了,明知单位违约,另外当时的经办人已经离开单位,我该怎么办?怎样才能把定金,装修的费用,还有单位违约部分的款项追回来?谢谢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