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1952年老房证上房基地的尺寸包含了我家的过道((我家房后是一条主要街道,所以要后开门,为了自己出入方便父亲盖房时西侧没盖到头,而是留了一块空地,我们给它叫“过道”。)。 1991年我们县搞试点丈量地基时我家的过道没给量上,导致了我家的新房屋土地证上少了“过道”这部分。过道外侧有一道土围墙,还有一扇大门,要进我家院子还要经过一扇小门(二门)。现在父亲想把旧房翻新,把原来的院子的围墙和二门拆掉,只留大门,也就是过道变成院子的一部分了。现在父亲想把旧房翻新,把原来的院子的围墙和二门拆掉,只留大门,也就是过道变成院子的一部分了。现在要翻盖房子,把从前的过道变成院子,有人阻拦,便与其打起官司。这次丈量房基地,只有我们县搞了,并且只是其中几个乡搞了。请问搞试点发的证在法律上有效力吗?现在那份老证在法律上还有效力吗?我们祖辈都居住在这里,难道在自己的地方上盖房子还有错吗?请您指点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