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各位律师 1、在简易程序诉讼过程中,法院是否可以因为被告提出反诉,延长诉讼期限,已经4个多月了还是使用简易程序? 2、现在诉争房屋空关了4个多月了,如果到时候对诉讼结果不满,是否可以以此为理由进行上诉? 3、在房屋转让纠纷中,法院不按市高院的司法解释,一定要把房东作为第三人牵进来审理,理由是司法解释不是规定只能作为参考,不知道这个说法正确吗?
1、简易程序三个月,如果超期未判决,应转为普通程序,但是鉴定、公告等期间不计入审限。 2、可以此为由,但是按诉讼法规定,上诉一般应针对事实和法律,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等。
2011-06-18 21:54:14